让与担保专业性较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
比如,张三向李四借10万元,双方约定,先将张三名下的一辆汽车过户到李四名下,借款到期时,如果李四不能归还10万元借款,汽车就归李四所有。
双方的这个约定,在法律上属于让与担保,这个约定或者约定的条款叫流质契约或者流质条款。
生活中,车被李四拿走了,张三肯定心不甘情不愿,但基于黑纸白字的契约,也无法反对,毕竟人家也是真金白银给了钱,只好认倒霉了。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这个约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如果张三诉诸法院,法院不会将汽车判给李四。为什么?因为这种流质契约不被法律支持,是无效的。
为什么这么规定?它出于这种考虑,一般借钱的时候都是被逼无奈,这个时候出借方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往往会趁人之危,本来只借了10万元,却要求借款人将价值30万元的汽车或100万元的房产过户到出借人名下,借款人只能答应。有的出借人可能会故意制造陷阱,先让借款人陷于危难,明知道他还不起,却故意借给他,好拿走数倍于借款金额的财产。
那么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这个钱毕竟是借了,总不能不给了吧。法律规定,让与担保合同里约定到期未履行债务,某某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或者约定先过户,到期不履行,该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类的约定虽然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合同的其它条款,以及本合同的担保功能是有效的。这时候,债权人可以诉请法院将该财产折价出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那么,当债务人有不止一笔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呢?优先受偿权翻译成白话就是,先还签订了让与担保合同债权人的钱,还有剩余的钱再给其它债权人分。法律规定,只有对合同中涉及的财产进行了公示,所谓的公示,比如汽车或房产进行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只是临时占有了汽车或房产,即便拍卖、变卖,也是无法优先受偿的。
再聊聊其它几个情况。
如果合同约定,到期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在财产市场价格之上加一些利息再买回去,这个约定是有效的。
如果合同约定了回购条件,但债务人到期不进行回购时,财产归出借人所有,这个约定本质上还是流质条款,同样无效。
如果债务人按照这种无效的约定移转了财产是否可以请求返还呢?大多数法院支持返还。
还有一种情况,一开始没有约定什么到期不履行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是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法履行时,双方再签了个协议,将某某财产给债权人,用来抵债务。这个约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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