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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垫资 公司不给报销 是起诉还是仲裁?

时间:2024-09-27   访问量:813   作者:程广明律师

一、员工垫资为公司采购货物,但公司不给报销,是起诉还是仲裁?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原告称:2015年10月10日原告入职被告担任工程主管一职并于2016年1月11日转正,期间因项目工程维修等需要,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垫资9195.5元采购了工程物资材料,但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肯报销,故此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职期间,所发生的垫资行为及其报销事务与其职务履行密切相关,因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然解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按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这涉及到《民法典》中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条款。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句话反过来理解就是:非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适用《民法典》。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是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

因此,员工为企业垫付各种款项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通常被认为是劳动争议。员工需要先通过企业的报销流程处理,在穷尽了企业内部流程后仍不能得到支付,员工需要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请,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但也有少量的案例将其认定为民间借贷。

『案例』原告称:2020年10月22日,原告招入被告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物业助理。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2日集中交付万达安康之眼项目A、B地块住宅、公寓商铺等,被告安排原告负责后勤工作,在此期间原告负责安排公司支援人员食宿及现场紧急物资采购。经被告单位朱传文(西北区域品质总监)安排,原告先行垫付志愿人员餐费、住宿费及物资采购费共计:33264.72元。原告已于2022年3月31日离职,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原告相关垫付费用。现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理由是:本案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领导安排,由原告替被告公司垫付资金,后又就垫付事宜填写了《雅生活综合业务请示》,详细说明了垫付资金的用途、数额。此《请示》在全部审批环节均获得了同意意见。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其履行了垫资行为以及具体的垫资数额。以上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费用应视为借款,双方之间实际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履行向原告清偿垫付款项的义务。

在实际发生了类似纠纷时,建议优先考虑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是还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企业与员工对垫付的资金约定了利息,则很可能转为民间借贷。

如果按照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大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纯粹为了报销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员工是否因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垫资的款项不属于劳动报酬,也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它费用。劳动仲裁委会依据什么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仲裁委可能会直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裁决,无需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股东为公司垫付资金,公司不还,是起诉还是仲裁?

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如果股东参与经营,并领取工资,则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如果股东并不领取工资,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则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案例』原告称:原告自2017年9月17日及18日,经金某牌公司股东大会确认通过,入股40万元现金,成为公司股东,该事实已由(2019)川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入股后,经金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要求,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至7月31日至金某牌公司双荆路店上班,平时负责行政、部分出纳工作。后原告在上班过程中,发现唐某挪用了金牌公司的款项,且唐某多次以没钱发放员工工资或没钱支付货款等理由,要求原告通过银行、现金等方式先行垫付了大量的公司款项,多达40余万元。后原告多次向金某牌公司及唐某要求退还原告为公司支付的垫付款,均被拒绝。特依照相应规定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系被告金某牌公司股东,出资额为40万元,原告刘某除交纳股东出资外,因被告金某牌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垫付相关款项,被告金某牌公司因此受益,双方未约定归还日期,经刘某催要,被告金某牌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公务员为单位垫付费用,单位不给报销,是起诉还是仲裁?

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正)》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因与单位发生争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事业单位的员工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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