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后两个较新的概念:好意施惠和自甘风险。
先说说好意施惠。从字面的意思就可以看出,它表示的是出于好心而施以恩惠,相当于人们常说的助人为乐。准确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行为,而是一个事实行为。因为它不是基于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或者权利。
好意施惠严格上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并没有出现在法条里。我们是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推导出来的。
这涉及到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侵权的责任承担通常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后面两个因为承担的责任较重,所以没有法律特别的规定,一般承担的都是过错责任。具体的法条大家参看民法典第1164条、1165条和1166条,分别规定的就是上面三种责任承担。而法律没有规定好意施惠适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那么它适用的就是过错责任,即无过错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可以从民法典第1217条无偿搭乘人损害的规定看出,如果好意同乘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比如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飞来一个石块砸中搭乘人造成伤害,如果不存在第三人侵权,或者道路管理公司的责任,而驾车人无法避免,则属于意外事件,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但不适用营运车辆,比如出租车、网约车等,他们实际上建立了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将合同方安全送至指定地点是约定的义务。不过这里友情提醒一下,如果乘坐的是二轮电瓶车,出现事故,驾驶人和称作人都要承担责任,因为法律不允许搭乘。
另外,好意施惠也不同于无偿合同,比如无偿帮工,它实际上建立了雇佣关系,只是免费的而已。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其帮工,否则出现伤害,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再说自甘风险,从字面也能看出大概的意思了。以前是谁受伤谁有理,最典型的就是一起打篮球或踢足球等。因为类似打篮球这种文体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常识,如果自愿参加,在正常的运动中被其他参加者碰撞,造成伤害,除非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类似的还有驴友一起游山玩水的活动,其他参与者没有救助陷入险境者的法定义务,只可能存在道层面的义务,这个原则不包括活动的组织者,活动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这个可以参看民法典第1176条和1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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