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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中的“法治”

时间:2026-02-04   访问量:577   作者:程广明律师

朋友说“你总把法治挂在嘴边,到底什么是法治?”这个问题三言两语难以说清。基于我个人的浅见,借这篇小短文,尝试梳理一下,就当是自己的读书心得。

我们先分清两个容易被混淆的概念:法制和法治。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简单说就是由法律条文、立法与执行机构构成的规则体系。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制,不过古代的法制更倾向于治民,作为统治工具而存在。法治则不同,它绝非“依法办事”这么简单,而是一套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治理模式,精髓在于“约束权力,保障权利”。法制是法治的组成部分,但有“法制”未必有“法治”——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

学术界曾把法治分成两类。一种是形式法治,它重视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和逻辑一致性等形式要件。在司法中,法官注重程序正确,法律至上,只需要遵循法律的字面意思和逻辑含义机械地适用法律。形式法治隐含“有人在法律之上用法律统治他人”之意,强调秩序,偏重自上而下的管理,具有十分明显的工具性。如果以此为标准,我们古代的法治则可称之为“形式法治”。由于形式法治并非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可能出现“恶法也得遵守”的情况。

另一种是实质法治,不但要求程序正确,还要求法律必须体现民主、自由、人权等核心价值,自由、民主、法治三者既相互包涵,也相互依存。自由是法治的终极目标,法治是自由的充分保障;民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民主的意志体现;自由与民主形同手足。实质法治侧重对公权力的限制,追求“良法善治”,它否定恶法的合法性,已成为学术界的主流共识,也是我心中的法治。

怎么理解法治?我借官方的十六字方针作为切口,其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但若从纯粹的法治理念出发,我个人倾向于把它调整为“民主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何如此修改?容我一一阐述。

为何用“民主立法”代替“科学立法”?

“科学”一词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语境下意思不尽相同,容易产生歧义。而且在立法过程中,法律“科学与否”的判断权往往集中于专业人士,普通民众的意愿可能被忽视,导致制定的法律偏离社会的真实共识。

“民主”则指向明确,无论把它理解为“人民当家做主”还是“多数人意志”,均未超出该词义的边界。更重要的是,民主不仅是法治的前提,更是法治的精神内核。因为法治不是少数人管多数人的工具,而是社会契约的实践。有人打比方:一群人合伙开公司,大家一起制定章程,每个人都是这个公司的股东,遵守共同制定的规矩,它不同于黑格尔的“市场管理员”理论。没有民主,就谈不上真正的法治;如果不管法律是好是坏,一律要求人民服从,秦代商鞅的“法治”也能被算作“法治”,这显然我们所追求的。

不过,民主立法也有缺点,这可能也是官方用“科学”而不用民主的原因所在,民主立法无法保证一定会产生良法。记得有个法学老师说过,如果要施行绝对的民主选举,那么在他自己和明星这两个人里选一位市长,大多数人可能会选择明星,因为他年轻帅气,即便治理能力明显不如法学老师。

立法是民主和理性的结合,但大多数人未必有足够理性。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到,民主可能会引发多数人的暴政。在缺乏有效制衡的民主社会中,多数人的意志可能压制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我们施行的“民主集中制”,将人民群众朴实的意愿汇总,形成理性共识,可以降低这一风险。

“科学立法”虽然也包含了民主性,并且内涵更丰富,表达更全面,但由于民主在法治中的角色太重要,是法治合法性不可替代的基石。所以将“科学立法”改成“民主立法”更直接,更贴近法治的本质。

再说说“严格执法”的双重内涵和隐含要求。

严格执法有两层意思:既要求积极作为(履行法定职责),也要求消极守法(禁止超越授权)。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做;禁止做的则不能做;尤其对于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我觉得还隐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执法的不间断性,这一点很容易被忽视。我这里用“不间断性”而不用“持续性”,前者比后者更好地表达了它的严格性。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两个现象:第一,由于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和滞后性,当出现新兴事物或明显违背道德的行为,无法用现行的法律规范它,该怎么办?第二,面对突发事件,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可能会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如果这时进行变通,事情很快就能得到解决,我们该作何选择?

如果以个案或当前的利益考量,选择先将法律放在一边,会有更好的效益。但是,今天觉得这个事情应该变通,明天觉得那个事可以通融,就变成需要时用它,觉得碍事时将它束之高阁。久而久之,法治就失去稳定性,失去权威性。依我之见,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民主程序及时修改法律以适应新形势,但在新法生效之前,依然要坚守现有的法律,这并非是前文所述的“法治的形式化(即形式法治)”。

这种“坚守”可能会让人觉得不划算,但却是维护法律权威、避免权力任性所要付出的必要代价。

我觉得,法治建设不能过于功利和短视,它的深远价值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现。在此过程中,我们难免会遭受挫折,被人们排斥、质疑,甚至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但只有坚持下去,才能真正走向法治。

“公正司法”追求的是实质公平的价值平衡。

公正司法追求的是公平正义。但这里的公平指的不是机械平等(并非“天平式”的绝对公平),司法有时需要适当向弱者倾斜,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实实在在的平等权利。例如,如果允许有钱人把火车票全买光,表面上符合市场逻辑,但实际上剥夺了普通人出行的机会,则不符合社会意义上的公平。

那么为何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代替“全民守法”?个人认为这一调整更能凸显法治的刚性与普适性。

首先,“全民守法”中的“民”指的是谁?人民?公民?还是普通百姓?因为“民”这个字在很多语境中,与“官”相对应,就像法治与人治、权治对应一样。这样的表达会让人误以为它要求守法的主体只是老百姓。即便它指的是全体公民,那外国人呢?如果改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会有这样的歧义。它的表述很明确,不仅包括赞同的多数人、还包括持反对意见的少数人;不仅是普通百姓,还包括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官员;不仅是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的人,只要待在这片土地上,都要遵守同样的法律。这句话更贴合法治精神,韩非子曾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商鞅也提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同时也能倒逼多数人和立法者审慎制定法律,因为他们也要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谁也不想步商鞅的后尘。

其次,“全民守法”感觉像一个老妈子在念叨:你们都要守法啊。这种“唐僧”般的道德劝说,削弱了法的威严。前有民主立法,后有严格执法。法治不需要重复提醒你“要守法”。它应该像一双透明而无处不在的眼睛,全天候悄无声息地注视着每一个人。你守不守法,它并不在意;但你一旦违法,它一定会作出回应。这种毋庸置疑的强制力,才是法律真正的权威所在。

最后总结一下,现代法治远远不止是一套法律制度,它是一个融合了制度建构、权力制约、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宏大系统性工程,并且靠坚定的执行力来支撑。理想的法治运作应该是:通过民主程序将人民的意志凝聚成法律,再授权给管理者,借助司法来平衡社会利益,并对违法者进行矫正和惩戒,这便是法治的精炼内涵。

法治既需要决策者的决心和勇气,也离不开我们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这里的“人”,既是政治意义上的“人民”,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在这样一个有序的框架下,法治最终通向的,是每个人都能安心追求美好生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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