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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不能追求个案正义?

时间:2024-08-08   访问量:571   作者:程广明律师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为什么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 这取决于律师这个职业的功能属性。

《刑诉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比如,辩护律师在代理张三涉嫌A罪的过程中,发现张三曾在几年前还触犯过B罪。如果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放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面,那辩护律师应当主动告知司法机关,否则B罪中的受害人将得不到救济,张三也会逃脱惩罚。

那么法律赋予律师的保密权不是有违公平正义吗?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律师职业的首要功能。因为法律不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保障当事人(被告)的人权,而在刑事案件里,保障人权的职责,主要依赖于他的辩护律师。因此,在个案里,律师无法维护受害人的公平正义。

那么是否就说律师不需要维护公平正义呢?当然不是。

看第二句,律师应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果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自然就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一定是以维护整个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

在刑事案件里,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既要维护个体的公平正义,也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假设律师应当直接维护公平正义,那他们就应该与检察官站到一边,一起指控被告(犯罪嫌疑人)。在现实中,虽然确实有部分律师充当了第二公诉人。但这种行为是让律师同行所鄙视的,也违背了国家设立辩护制度的初衷。法制的设计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是对抗关系。一个极力要使被告入罪或重罪,一个极力要使被告出罪或轻罪。而辩护律师所能使用的手段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确保法院依法断案。

如果律师和公诉人都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则既能保证被告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保证被告避免超过法律规定的惩罚,也就实现了保护受害人权益和保护被告人权的双重目的。

如果法律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就会避免冤假错案,从宏观和广义上来说,就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这个理想目标。

所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我们可以采取反向思考。在民事案件里,双方都可能存在律师。不可能说其中一方代表了正义,另一方代表了不正义。并且律师在不同的案件里,今天可以是A案件的原告代理人,明天可以是B案件的被告代理人。如果律师将个案的正义作为职业目的,他很快便会人格分裂,这个职业也会很快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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