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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逃单行为的法律定性

时间:2025-03-19   访问量:232   作者:程广明律师

刚发生的一则新闻:2025年3月12日一男子开了一辆保时捷汽车在高速服务区加油不给钱,逃单502元,3月16日被公安逮住。

关于逃单行为的法律定性,有人说是诈骗,有人说是抢夺,还有人说是盗窃。事情经过很简单,但仔细想想,如何定性,还有点小复杂。笔者才疏学浅,尝试分析一下,不一定对,就当茶余饭后的闲谈。

判断它的法律性质,需要弄清楚一个关键问题,它对案件定性很重要。即这个逃单的男子,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付钱,还是临时起意。

先假设他是临时起意,以加满油为节点。加油前没打算逃单,加满油后一脚油门溜之大吉。这里又牵扯到另一个关键点:油被灌进油箱后,所有权归谁。

我们需要梳理一下。加油站将油进行明码标价,顾客将车开到加油机旁,说一句“95#,加300元”。加油工就会拧开油盖给你加油,加好后,顾客付款走人,这是完整的交易过程。

那么,加油站给油标价是什么行为?笔者认为是“要约”,它是一个法律术语。要约指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主要特点是:对于内容具体明确的意思表示,一经承诺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针对加油这件事,加油站明码标价,当顾客对着加油工说一句“某某号油,加多少”的时候,顾客与加油站的买卖合同就成立了。加油工将加油枪插入加油口放油,是在履行合同。按照交易习惯,先加油后付钱。

那么,当油被灌入油箱后,油的所有权人是谁呢?虽然汽油不像货币那样占有即所有,但即便你不付钱,一般情况下,加油站只会要求你付钱,不会说把油抽出来。所以,对于动产,如果没有明示或默示的约定,一旦交付,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所以,笔者认为,即便这位男子没有付钱,这加到油箱里的油已经归他所有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有诈骗、盗窃、抢夺,还有侵占。我们一个一个来看:

首先,诈骗基本被排除了,因我们假设的前提是该男子是临时起意,不符合诈骗的行为特征,这个后面再说。是盗窃吗?也不合适,前面说了,这个油被灌进油箱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这时,加油站对该男子享有的是债权,拿走属于自己的东西肯定不属于盗窃(被合法扣押的除外),也不能说盗窃了加油站的债权。按照这个理论,自然也不构成抢夺和侵占。

退一步讲,如果认为油进油箱后,所有权依然属于加油站的,那么结果会不会有所不同?首先,诈骗依然不构成,盗窃呢?也不合适,油是加油站灌进去的,相当于你把一个手表放到我手里,我拿走了,说盗窃有点说不通。因为加油并不是说把它给我观摩或检验,而是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同样也不属于侵占,侵占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加油不是委托保管,是交付。

再说第二种情况,假设司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付钱。

先来看看诈骗,这里把诈骗的基本构造说一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为了便于理解,我举个例子:张三拿出一个戒指要卖给李四,跟他说这个戒指是纯金的,李四掏钱买了下来,结果发现是镀金的,这就是典型的诈骗。张三跟李四说这个戒指是纯金的,就是欺骗行为。那么,如果说这个男子实施了欺骗行为,那么他的欺骗行为是什么?他对加油工说“多少号油,加满。”这个能算欺骗行为吗?好像不算,他确实要加满,即便他的内心没打算付钱,但这个时候并没有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单纯的内心动机什么都算不上。既然要求加油不算欺骗,加油工就谈不上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后面即便加油工处分了财产,也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不过,理论上可以这样认为:司机说加油的时候,按照交易习惯,就包含了加油后付钱的意思表示,加油工对这个“不言自明”的付钱的意思表示产生了错误认识。这样理解的话,可能构成诈骗。

再来看看盗窃,这里又要提到上面的那个关键点,就是灌进油箱里的油所有权归属问题。这时,跟上面有些不同了。因为该男子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付钱,所以他与加油站之间没有订立合法的合同。即便订立了合同,也因为司机的虚假表示而归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油箱里的油自始至终都归加油站所有。盗窃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先说这“窃取”,按照字面的理解,盗窃要求是秘密进行,但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人否定了这个观点,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专家明确提出,盗窃不必要求秘密进行,可以公开盗窃,否则有些明显违法犯罪行为便无法给它定性。比如,行为人看见一户人家开着门,就走了进去,看到主人瘫痪在床,他当着主人的面从抽屉里取走了一条金项链,主人无法阻止,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拿走。如果要求盗窃必须秘密进行,那么对于行为人取走金项链的行为就无法定罪。

盗窃还要求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那么已经灌进油箱里的油是谁在占有呢?

占有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与本案相关的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并不是说东西在谁的手里就是谁占有。比如民法上的出租、寄存,虽然出租物和寄存物不在自己手里,但依然是物的间接占有人。刑法上的,比如你不小心把钱包掉到楼下,但你一直在盯着它,这时你依然对地上的钱包形成占有。还比如,你叫了一个货车给你拉货,自己开车跟在后面,只要一直你对它有支配力,比如你让货车司机停他就停,让他往哪走他就得往哪走,那么你对这个物也是处于占有状态。

回到本案中,油已经被灌进男子的车里,加油站对这个油既没有物理上的占有,也不具有支配力,最多算是民法上的间接占有。但这种间接占有并不等同于刑法上的间接占有。否则承租人把出租人的相机擅自卖掉就成了盗窃,显然不合适。所以盗窃可能无法成立。

再看抢夺,抢夺需要跟抢劫区分开来,所以有一个特点:抢夺不仅要求对物暴力,并且要求这个行为可能给被害人的身体带来危险。如果只对物暴力,比如你丢了钱包,刚准备弯下腰去捡的时候,张三快速捡起跑了。这就不是抢夺,可能算盗窃。所以本案也无法构成抢夺。

最后,是不是侵占。侵占有两个主要表现形式:一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另一个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据为己有。第一种是典型侵占,一般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比如别人委托你保管,或者委托你维修,或者出租等等。但本案中,加油站肯定不是让男子保管油。所以侵占也难成立。

从实务角度来看,要给他定性还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金额,不管是定诈骗还是盗窃,起点都不够,除非是惯犯。另一个是,如何判别男子逃单动机产生的时间,如果无法证明他从一开始就想逃单,什么罪都难定,只能算民事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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