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纠纷

当前位置:首页>案例>民商事纠纷
全部 3 民商事纠纷 1 刑事案件 0 裁判案例赏析 2

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折抵雇主责任赔偿金

时间:2024-03-15   访问量:2236   作者:程广明律师

这是笔者代理的一个真实的案例,案涉事件本身不复杂,但案件代理过程却颇费周折。

【案情简介】

委托人颜某、吕某按照村委规划,合建农村居住房。2018 年 11 月 2 日与方某签订《承包人建房材料包工合同协议书》,将房屋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方某。方某雇佣高某负责粉刷房屋外墙,因方某搭建的竹制脚手架断裂,从高处坠落,造成高某九级伤残,所有损失共计639551.91 元。

高某将颜某、吕某和方某告上法庭。另,村委购买了两份以实际施工人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险。

 

【法院审理一】

颜某、吕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方某,对其选任过失的错误行为,酌定承担25%的责任;方某本身没有相应资质,并雇佣未取得高处作业所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高某从事高处作业,存在明显过错,酌定承担60%的责任。高某明知本人无高处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冒险作业,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摔伤也有过错,酌定承担15%的责任。

 

由于原告高某并未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因此法院对委托人颜某、吕某关于保险费抵扣的主张并未审理。

 

【律师思路】

笔者主动与原告沟通,由于被告方某经济能力有限,如果不争取保险赔偿金,即便胜诉,过高的赔偿金也无法及时到位。不如双方协同合作,先取得保险赔偿金,剩余部分再按比例赔付。因为受益人为原告,投保人是村委,委托人与保险公司没有直接关联,无法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经过反复协商,权衡利弊,原告最终采纳此建议,另行发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颜某、吕某、方某和村委列为第三人。

 

【法院审理二】

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高某支付保险金151200 元。

 

【律师感言】

从一开始笔者就希望保险公司能积极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雇主购买的不是雇主责任险,而是人身意外保险。这样一来,雇主就无法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也曾与办案的法官多次沟通,还出示了其它省份的类案判决书,负责第一次诉讼的法官虽然内心也认同,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很难支持这一观点。

由于高某第二次诉讼的被告是保险公司,法官只判决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并没有提到第三人是否以保险赔偿金抵扣自己承担的部分。

而真正解决这个问题的,是委托律师与高某达成的一致意见。

 

能让律师坚持到最后的,是应该被维护的两个法律原理:一、侵权纠纷遵循填平规则,以填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为限,不应让受害人获得额外利益,否则很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二、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如果该目的无法实现,不利于保险功效的发挥和投保人的积极性。

以保险赔偿金折抵投保人的部分责任,对各方都有利,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很多问题的解决依赖的不仅是律师的专业知识,还有专注的敬业精神。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二维码

扫一扫 手机访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