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小案例。
债务人徐某欠钱不还,被债权人李某告上法庭,胜诉了,但没有执行到财产。
后来徐某的父母去世,留下一笔遗产,但徐某主动放弃继承遗产。被李某再次告上法庭,说徐某恶意放弃继承,一审法院判决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从人性来看,徐某主动放弃继承的真实目的就是赖账。但能从法律层面认定他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吗?
从法律层面看,法定继承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既然是权利,就应当允许放弃。徐某放弃继承,那份遗产就不是他的。类似于别人送给他一份财产而被他拒绝,这不可能构成犯罪。
这里,我们要区分一种情形,如果徐某先继承了遗产,然后又将它送给他人。这时候是他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送给他人。这样的话,法院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严重的可能移交公安机关。
但本案并不属于此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不知道法院是否是引用该法条作出的判决。如果是,我个人持反对意见,继承与否会涉及到其他人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债权属于约定权利,不应当过度保护。并且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比如抚养、赡养、夫妻扶助、侵权赔偿等。基于商业合同形成的金钱给付并不属于法定义务。对于本案,如果徐某私下与其他继承人达成某种协议,做出虚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另当别论了。
其实,徐某可以让其父母写个遗嘱,将他排除在继承之外,同样可以实现其目的,也不会搞得这么麻烦。法律就是在斗智斗勇中逐渐完善的,但在填补漏洞之前,不能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
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有个矛盾,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按照这个规定,当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对应份额的财产就归继承人所有。比如父亲死亡的时刻,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就归继承人所有。但民法典又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书面放弃继承。那么遗产的所有权归属继承人的节点是什么时候呢?是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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